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11號
原 告 群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進揚
訴訟代理人 李漢鑫律師
黃毓然律師(訴訟中解除委任)
被 告 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義忠
訴訟代理人 陳弘斌
李亮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臺灣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 年度訴更一字第41號事件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並於民國108 年5 月23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確定以前停止訴訟程序,惟上開行政訴訟業經臺灣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107 年度訴更一字第41號於109 年4 月14日判決確定在案,此經本院核閱裁判書及該院函確認無誤,循此自堪認本件之先決問題應已確定,尚無停止訴訟之必要,爰依前開規定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常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忻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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