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家繼訴更一字第1號
原 告 楊劉義
訴訟代理人 魏雯祈律師
複 代理人 林家琪律師
楊繼証律師
被 告 楊明華
楊秋香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楊晴文律師
被 告 楊秋娥
楊秋桂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徐豪鍵律師
被 告 楊秋祝
訴訟代理人 張凱婷律師
張進豐律師
被 告 楊秋月
楊來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增列如本裁定附件所示之「附表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佩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亦翔
附件:
附表二:兩造之應繼分比例
┌──┬──────┬─────┐
│編號│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
│ 1 │楊劉義 │1/8 │
├──┼──────┼─────┤
│ 2 │楊明華 │1/8 │
├──┼──────┼─────┤
│ 3 │楊秋香 │1/8 │
├──┼──────┼─────┤
│ 4 │楊秋娥 │1/8 │
├──┼──────┼─────┤
│ 5 │楊秋桂 │1/8 │
├──┼──────┼─────┤
│ 6 │楊秋祝 │1/8 │
├──┼──────┼─────┤
│ 7 │楊秋月 │1/8 │
├──┼──────┼─────┤
│ 8 │楊來錦 │1/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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