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19號
原 告 賴淑娟
翁潺桃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英豪律師
共 同
複 代理人 廖名祥律師
被 告 林承豪
蔣敬偉
訴訟代理人 陳怡伶律師
複代理人 何家怡律師
被 告 陳水樹
陳黃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九年六月八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 月4 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致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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