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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98號
原 告 簡忠容
訴訟代理人 陳稚平律師
被 告 李智瑋
被 告 周凱君
訴訟代理人 莊秉澍律師
被 告 黃紹琳
訴訟代理人 段思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信託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九年四月三十日上午九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雍甯
以上正本係就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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