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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聲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徐詩萍
相 對 人 台灣華東聯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聯駿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於民國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勞資爭
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中關於相對人尚未履行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萬貳仟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 一) 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係使勞資爭議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
(二) 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
( 三) 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第60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08 年1 月25日經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在案,業據其提出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108 年1 月25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見本院卷第9 頁至第10頁)為證,堪認屬實。
又上開調解成立內容為「勞資雙方同意就本案爭議事項(工資、勞健保、6%勞退金)以新臺幣(下同)12,000元達成和解,資方應於民國108 年2 月1 日以前將前述金額匯入勞方指定帳戶(中華郵政,帳號:7000015740793127、戶名:徐詩萍)」等語;
而依聲請人提出之前揭中華郵政帳戶資料(見本院卷第13頁),相對人並未依調解方案匯款1 萬2000元至前揭中華郵政帳戶,則相對人尚積欠1 萬2000元未履行。
又本件調解方案核無法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之情形,而相對人既未依調解方案履行,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就上開未履行部分得為強制執行,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標的金額為10萬元以上未滿100 萬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規定,應徵收費用1,000 元,依首揭規定聲請人雖暫免繳納,惟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爰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張世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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