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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7451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甲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梅罡融(原名:梅季坤)
債 務 人 呂承龍(原名:呂正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梅罡融(原名:梅季坤)、呂承龍(原名:呂正龍)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貳萬貳仟肆佰陸拾捌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甲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已解散,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6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及更正其法定代理人,該裁定已於108 年8 月2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故債權人對債務人甲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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