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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870號
債 權 人 呂宋娥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兆笙環球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 月2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提出債務人兆笙環球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該裁定已於108 年2 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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