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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279號
債 權 人 力霸倫敦城劍橋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魏金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蕭奕振(即蕭邱蘭芬及蕭世祥之繼承人)、蕭梅玉(即蕭邱蘭芬及蕭世祥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台端所請求為47期管理費,各期費用之清償日皆有不同,請更正表明各期費用金額,並分別詳列利息起算日,亦得均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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