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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8711號
債 權 人 劉耀仁
債 務 人 曾慶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2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表明各項請求之金額、表明利息起算日、提出交通費單據、薪資資料、請假證明之釋明文件影本,該裁定已於108 年12月9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於108 年12月18日提出補正狀,仍未表明利息起算日,其餘逾期迄未補正完全,於法不合,故關於其利息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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