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9055號
債 權 人 瑞美彩色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欣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徐紫齡即樂芙奈百貨館(原名:世界童玩王國館)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二、提出樂芙奈百貨館原名為世界童玩王國館之登記資料。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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