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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9081號
債 權 人 林文韜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葉冠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經核本件債務人葉冠余為未成年人,提出債務人之全體法定代理人同意其簽立契約之釋明文件。
三、表明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表明正確請求金額(僅得請求已到期之部分)。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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