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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21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王綉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白滝餐飲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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