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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亡字第2號
聲 請 人 劉美君
相 對 人
即 失蹤人 劉范姜瑞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劉范姜瑞香(女,民國00年0 月0 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臺北市○○區○○○○○段00號)於民國83年8 月29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遺產負擔。
理 由 ˋ
一、宣告死亡或撤銷、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
宣告死亡之裁定應確定死亡之時;
失蹤人失蹤滿7 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
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家事事件法第155條、第159條第1項、民法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相對人即失蹤人之女,相對人為民國00年0 月0 日出生,於76年8 月29日失蹤後,迄今生死不明,已逾7 年,前經聲請本院准以108 年度亡字第2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
為此,爰依法聲請准予宣告相對人死亡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及前所刊登之新聞紙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相對人勞、健保投保資料、104 年至106 年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顯示失蹤人最後一次投勞保於合貿企業有限公司為76年1 月27日,並於同年11月1 日退保,之後即無任何勞保投保紀錄、亦無健保投保紀錄;
且其名下僅有公同共有土地1筆外無其他所得收入;
另本院查詢其入出境資料,亦查無紀錄,警方亦未查得相對人之下落,堪認聲請人之上開主張為真實。
四、本件相對人於76年8 月29日失蹤不知去向,音訊杳然,迄今生死不明,並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
今申報期間屆滿,仍未據相對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女,為有利害關係之人,揆諸首揭法律規定,其於相對人失蹤滿7 年後,聲請對之為死亡宣告,於法洵屬有據。
又本件相對人係於76年8 月29日失蹤,計至83年8 月29日屆滿7 年,自應推定相對人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莊凱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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