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115號
原 告 葉美妗
訴訟代理人 戴家旭律師
複代理人 黃瑋綺
複代理人 陳孝賢
被 告 中孚染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正成
訴訟代理人 廖家瑜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家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乃命再開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姚葦嵐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賴昱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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