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8,司促,2162,201903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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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162號
債 權 人 天品聯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振寬
債 務 人 驊林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法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萬陸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仟貳佰貳拾貳萬柒仟柒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佰零柒萬捌仟肆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美金參拾萬壹仟捌佰壹拾伍元參角陸分,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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