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750號
債 權 人 佑銓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政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風信子青年驛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風信子青年驛站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董事長選任紀錄。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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