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8,司促,28688,201912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8688號
債 權 人 梁金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沈琨傑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及利率(如未約定,得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請求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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