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8,司促,28864,2019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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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8864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鄭名利
債 務 人 謝育臻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鄭名利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佰壹拾陸萬陸仟伍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一七二,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三四四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九個月為限;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債權人對債務人鄭名利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謝育臻清償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鄭名利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捌拾肆萬壹仟貳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一七二,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零點三四四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九個月為限;

如債權人對債務人鄭名利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謝育臻清償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鄭名利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壹萬貳仟參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一七二,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三四四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九個月為限;

如債權人對債務人鄭名利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謝育臻清償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鄭名利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參萬貳仟壹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一七二,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三四四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九個月為限;

如債權人對債務人鄭名利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謝育臻清償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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