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8,司促,28865,2019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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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8865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蔡善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佰參拾萬肆仟玖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一九五,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三九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九個月為限;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拾萬壹仟捌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一九五,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三九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九個月為限;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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