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8,司促,29055,201912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9055號
債 權 人 瑞美彩色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欣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徐紫齡即樂芙奈百貨館(原名:世界童玩王國館)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二、提出樂芙奈百貨館原名為世界童玩王國館之登記資料。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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