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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9080號
債 權 人 陳紹馥
債 權 人 黃長瑞
債 權 人 謝健群
債 權 人 鄒明泉
債 權 人 張秀珍
債 權 人 黃紹綸
債 權 人 劉春華
債 權 人 劉東明
債 權 人 孫世復
債 權 人 黃資渟
債 權 人 許媚鈴
債 權 人 莊正安
債 權 人 石清坡
債 權 人 王愉敏
債 權 人 李崇欽
債 權 人 陳思潔
債 權 人 林克志
債 權 人 蘇榆峰
共同非訟代理人 蔡旺霖律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稚富水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8,500元。
二、分別表明各債權人請求之金額、利息起算日及利率。
三、提出債務人稚富水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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