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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9082號
債 權 人 臻愛一生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古錦祥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丘鴻仁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未居住於聲請狀中所提位於本院轄區內之住居所,且並未能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因此並無可供送達之地址。
質此,本件支付命令對債務人之送達方式僅得依公示送達為之,依民事訴訟法第509條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即不得為支付命令之聲請,故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已牴觸民事訴訟法第509條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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