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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9096號
債 權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債 務 人 邱建隆
債 務 人 黃家蓉(原名:黃素碧)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邱建隆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肆拾肆萬壹仟參佰柒拾參元,及其中伍拾陸萬貳仟柒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二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其中壹佰柒拾萬參仟玖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四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暨其中壹拾柒萬肆仟陸佰參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五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邱建隆、黃家蓉(原名:黃素碧)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肆拾陸萬參仟柒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四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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