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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919號
債 權 人 陳禧耘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邱珮菁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民國108 年2月2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 元、提出全部票據之退票理由單影本(若無支票退票理由單者,請另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
並表明請求依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若無,請改依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請求之,該裁定已於民國108 年2 月2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於民國108 年3 月6 日僅提出民事陳報狀,仍未補繳裁判費用,逾期迄未補正完全,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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