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9374號
債 權 人 綠茵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嘉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雄兵生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雄兵生技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足以證明得向雄兵生技有限公司請求給付之釋明文件影本(如訂購單、送貨簽收單、請款單、發票等)。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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