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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212號
債 權 人 陳冠閔
債 務 人 騏軒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馮欣妮
○ ○0號2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騏軒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債務人馮欣妮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債權人提出之兩只支票,其中票號UA0000000 的支票上僅有債務人馮欣妮之簽名,對債務人騏軒企業有限公司未有釋明,而票號BA0000000 的支票上僅有債務人騏軒企業有限公司之簽名,對債務人馮欣妮未有釋明及其他請求依據,故該部分之請求自屬無據而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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