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8,司促,3232,201903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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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232號
債 權 人 傅建
債 務 人 鍾琪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陸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

債權人未釋明者,毋庸命其補正,應駁回其聲請,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 點第4款亦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除其中陸萬元、壹拾伍萬元、參拾萬元有附本票可知其利率為週年利率6%外,其餘參拾萬元、壹拾捌萬元債權人未提出約定利率為週年利率6%之釋明文件,故該部分金額債權人請求按週年利率6%計算利息,超過部分,自屬無據,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爰依前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駁回其該部分之聲請。

七、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八、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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