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8,司促,4148,2019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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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14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周俊達(即周弘浚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周弘浚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拾玖萬陸仟伍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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