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8,國,9,202005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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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國字第9號
上 訴 人 陳亭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因本院108 年度國字第9 號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經查,上訴人於民國109 年4 月29日所提民事聲明上訴狀所載之上訴聲明,上訴人係就其敗訴部分全部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3 萬4,66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 萬4,859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俊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古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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