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8,婚,490,2020052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婚字第490號
原 告 王藹玲

訴訟代理人 鄧湘全律師
訴訟代理人 潘佳苡律師
被 告 閻靖華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 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第一頁第十九行「兩造於民國72年3月5日結婚」之記載,日期均應更正為「72年4月5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予以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家事庭法 官 毛松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堯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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