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8,婚,507,202005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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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婚字第507號
上 訴 人 吳秀春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 年度婚字第507 號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算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曉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璧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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