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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財訴字第5號
原 告 朱四雄
訴訟代理人 劉秋明律師
被 告 謝秋玉
訴訟代理人 呂理銘律師
楊晴文律師
被 告 朱家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茲因原告追加朱家慶為被告,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尚有須辯論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九年六月十九日下午四時十五分在本院中壢院區第一法庭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堯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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