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破字第13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代 理 人 黃麗芬
聲明異議人
即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代 理 人 林盟凱
聲明異議人
即 債權人 陳文芝
徐賴秀玉
阮沛晴
徐顥叡
黃鳳琴
張秀香
詹美芳
徐彩淳
吳瑞文
鍾玉婗
聲明異議人
即 債權人
兼 相對人 吳成崇
趙文娟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羅珍梅
劉富美
上列當事人間宣告破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2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附表編號4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原列金額」及「更正後金額」欄「140,552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40,522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亦為同法第239條所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