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8,破,13,202005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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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破字第13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代 理 人 黃麗芬
聲明異議人
即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代 理 人 林盟凱
聲明異議人
即 債權人 陳文芝
徐賴秀玉
阮沛晴

徐顥叡
黃鳳琴
張秀香

詹美芳

徐彩淳
吳瑞文

鍾玉婗

聲明異議人
即 債權人
兼 相對人 吳成崇
趙文娟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羅珍梅
劉富美
上列當事人間宣告破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2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附表編號4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原列金額」及「更正後金額」欄「140,552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40,522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亦為同法第239條所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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