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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19號
原 告 楊靜如
被 告 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廖泓境
被 告 楊碧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 元(計算式:1,460,000 +40,000=1,500,0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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