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8,補,877,2020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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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77號
原 告 葉詠嫻
被 告 林標清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標清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00,000 元(即原告購入系爭房地之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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