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49號
原 告 李卿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雅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係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公司間董事之委任關係存在,屬財產權訴訟,惟因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利益,客觀上不能核定,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即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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