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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656號
上 訴 人 胡梅蘭(原名李胡寶玲)
李詠謙
被 上訴 人 游琇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3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 萬31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8,2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劉育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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