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69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蔡興諺
陳有延
梁懷德
被 告 陳靜美
陳飛行
劉陳素娥
陳宥辰
陳亦恆
陳玉林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蔡慶文律師
被 告 陳心言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22日上午10時30分
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宜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佳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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