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75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張鴻娟
楊瓔鈺
被 告 利口樂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啓洲
法定代理人 周麗珠
被 告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北市榮民服務處(即
施友銘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林火土
訴訟代理人 賴逸筠
張正中
被 告 陳秋月(即陳朝枝之繼承人)
陳阿塗(即陳朝枝之繼承人)
陳素卿(即陳朝枝之繼承人)
陳秋香(即陳朝枝之繼承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杜唯碩律師
被 告 陳素麗(即陳朝枝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李正唯
杜唯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九年九月十八日下午二時三十分於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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