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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97號
上 訴 人 陳振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翁坤山等3 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4 月6 日之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10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 萬1,200 元,逾期未為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 ;
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因本件之上訴利益為2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3 萬1,2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瑞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簡慧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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