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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8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國特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易於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豐嘉間請求債務不履行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4 月1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78,3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6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致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上訴利益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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