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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醫簡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葉沛穎
訴訟代理人 潘麗茹律師
被上訴人 聯新國際醫院即張煥禎
被上訴人 侯咸仰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聰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6 日準備程序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五日十五時在本院第五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8 年8 月6 日準備程序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指定109年8 月25日15時在本院第五法庭再行準備程序。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玉羣
法 官 吳為平
法 官 林靜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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