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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21號
上 訴 人 徐麒峻
張靖旋即智化護理之家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宗竭律師
林婉婷律師
被上訴人 徐周月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8 年度重訴字第121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核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34 萬8,900 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5,49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雅婷
附表:
一、上訴人徐麒峻:
㈠桃園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上如判決附圖所示編號1076⑴至⑷(面積分別為362 平方公尺、62平方公尺、30平方公尺、9 平方公尺,共計463 平方公尺)部分:370 萬4,000 元。
㈡桃園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上如判決附圖所示編號1020⑶(面積52平方公尺)、編號1020⑴(面積904 平方公尺)、編號1020⑵(面積123 平方公尺)部分:334 萬4,900 元。
二、上訴人張靖旋即智化護理之家:
桃園市○○區○○○段○○○○段000 ○號建物(門牌號碼:桃園市○○區○○里0 鄰○○○0000號)部分為130 萬元。
三、合計:834萬8,900元。
四、另主文第4項至第8項則係被上訴人以一訴附帶請求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不併算其價額,附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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