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8,重訴,133,202005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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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3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安傑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4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另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宜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佳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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