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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81號
上 訴 人 鹿和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炳
上 訴 人 鋁王金屬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理彰
上 訴 人 如意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佳樺
被 上訴人 葳盛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官嘉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7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238萬61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0萬95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育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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