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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促字第309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徐麗珠(即梁運福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梁朝聿(即梁運福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梁旨吟(即梁運福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梁運福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玖萬零陸佰柒拾陸元,及其中參拾萬零玖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梁運福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參拾壹萬參仟陸佰貳拾玖元,及其中陸萬玖仟零捌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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