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9,司促,11695,202006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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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1695號
債 權 人 羅姬雅(原名:羅莉婷)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游智傑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民國109 年5月1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提出債權人最新戶籍謄本、表明是否請求利息。

如未約定,得請求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應以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請求之,該裁定已於109 年6 月5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債權人最新戶籍謄本,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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