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9,建,89,202309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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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89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長碁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祥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勁強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陳金英
上列當事人間因109年度建字第89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045,3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5,8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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