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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108號
原 告 鍾玉燕
訴訟代理人 李國仁律師
被 告 覃俊(李鳳金之承受訴訟人)
覃紹傑(李鳳金之承受訴訟人)
覃紹佳(李鳳金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覃俊、覃紹傑、覃紹佳為被告李鳳金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李鳳金於本件訴訟繫屬中死亡,其繼承人為其直系血親卑親屬覃俊、覃紹傑、覃紹佳等情,有戶役政資訊網站個人資料、親等關聯、個人基本資料、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等件附卷為證,爰依前開規定,依職權裁定由覃俊、覃紹傑、覃紹佳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文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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