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520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翁玉舜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李柏瑟
李朝興
邱順
吳清泉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確認土地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9,601,3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4,2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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